宗教政策法规精选三篇

2022-07-24 │ 政策法规

紧紧围绕国家安全部门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感,结合落实“创建平安先进乡镇”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全乡国家安全工作取得了实效,没有发生邪教等非法宗教组织活动和侵犯涉外人员个人财产的事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宗教政策法规精选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宗教政策法规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

  1.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2.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但必须警惕宗教渗透的危险,警惕带有政治意图的宗教诉求。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3.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2日)

  4.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党的十九大开幕会上作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1.什么是宗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虽然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应,但其反应是颠倒的、扭曲的、虚幻的。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甚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自认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它的消亡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表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强调宗教和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和侵蚀党的肌肤,反对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解决宗教问题要服从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总任务,提出了要向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

  3.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宗教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们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流,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5.为什么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

  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认识世界的能力和人生观还不成熟,对于宗教信仰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还很难自主地做出选择,如果强迫他们入教,不但会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耽误和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业。对于未满十八岁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宗教界人士及教徒家长做好规劝工作。对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影响正常教育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6.为什么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主张无神论,毫无疑问共产党员不应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中国共产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团章》规定,共青团员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学生党员和共青团员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7.为什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

  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反复强调要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有神论的荒谬,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列宁强调,不能抽象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这种宣传如果脱离了消除宗教根源的现实斗争或者突出到不适当的首要地位,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科学无神论宣传绝不能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一定要避免加剧宗教狂热。我们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

  8.什么是合法的宗教活动?

  合法的宗教活动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宗教活动。即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烧香、拜佛、诵经、讲经、祈祷、讲道、受洗、受戒、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通俗的讲就是合法的教职人员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合法的宗教活动。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有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9.我国对宗教活动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特别是在大学校园中,更不允许宗教活动(神学院除外),其具体规定是“四严禁”、“两不得”,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方针,严禁在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严禁在学院举办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学生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开设带有传教性质的课程,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等。

  10.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家庭聚会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聚会,是指基督教徒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候少数亲戚、邻居参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比较简单,一般只作经祷告。

  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依法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筹备设立和登记,自发性的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参加、有固定的主持人、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地点的基督教会点。

  基督教家庭聚会,是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国家予以尊重,但要防止其演变为私设聚会点。私设聚会点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自觉拒绝参加校园周边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11.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的标榜、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邪教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宗教政策法规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为了方便师生更好地学习掌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正确对待我国宗教问题,根据学校安排,党委统战部、宣传部梳理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可概括为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必须完整理解,准确把握,综合运用。

  2.如何正确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民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能力和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预和影响,坚决遏制我国宗教“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使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改革和调整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地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分析我国宗教

  我国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

  1.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前,逐步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

  (1)佛教。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我国,先后与汉族文化和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结合,形成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三大系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汉传佛教获得新生;1959年西藏平叛后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藏传佛教获得新生;改革开放以来,佛教获得了较快发展。全国现有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约3.3万处、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佛教类宗教院校38所、信仰佛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2)道教。产生于公元2世纪,以《道德经》为最高经典,以老子为道祖,以符箓、炼丹、行气、服食为主要道术。宋元时期,道教正一派和全真派两大系统的格局基本形成;新中国成立后,道教革除了宫观封建经济,古老的道教迈进了新时代。我国现有道教宫观约9000处,道士约4.8万人,道教院校5所,信仰道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3)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创立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唐宋时期,伊斯兰教随阿拉伯商人传入我国。北宋时期,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喀什地区,16世纪遍及全疆。到明朝时,先后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与我国封建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教坊制和门宦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上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目前,我国有10个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有人口约2200万;全国有大小清真寺3.5万余座,有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约5万人,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

  (4)天主教。天主教是基督宗教的三大派别(即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东正教)之一。16世纪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来到我国,被称为天主教;新中国成立前后,罗马教廷顽固坚持反共立场,命令在华天主教机构和信众抵制新政权;1957年,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正式成立,推动了我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目前,我国天主教共有97个教区,教职人员3397位;教堂和祈祷所约6000处;神哲学院(大修院)12所,小修院20余所;信众570多万人。

  (5)基督教(新教)。是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后来又从这些宗派中分化出来的大量新派别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国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发展教徒约70万人;1954年7月22日,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把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改革开放后,我国基督教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明确提出了治好、养好、传好的“三好”目标。目前,我国共有基督教信众2300多万人,教堂和聚会点约5.6万处,教牧传道人员约4.8万人,神学院校21所。

  (6)宗教团体。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2.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

  (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观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由此而形成的宗教行为和组织制度,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本质,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阶级根源等诸多方面因素。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3)宗教的演变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界及人类自身认识的深入,人类异己力量不断得到克服,宗教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少,以至最终必然消亡。但宗教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4)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对思想意识麻醉和控制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的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不能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完全采取“放”的态度,也不能只看宗教的消极作用,完全采取“收”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

  3.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我国宗教的基本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这些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要防止工作简单化。

  (1)关于长期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放到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进行考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着深刻的客观基础,是由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决定的;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具体某一宗教能否长期存在则取决于它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还会长期存在。我国宗教工作必须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积极引导。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是可以较为快速地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

  (2)关于群众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的背后是群众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思想上、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做到既尊重信仰,又注重思想引导,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3)关于民族性。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往往又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有16个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或一部分信仰佛教,有10个少数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族感情互相交织,融为一体,有的宗教节日或宗教仪式同时也是民族的传统节日或民族习俗。而一旦狭隘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就会助长打着宗教旗号的民族分裂活动甚至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我们既要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同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4)关于国际性。宗教问题的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这有利于团结世界上爱好和平进步的力量,开展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有利于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国外敌对势力也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时刻警惕,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关于复杂性。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宗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宗教领域历史矛盾与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宗教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着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呈现出复杂的状况。国内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也增加了宗教的复杂性。宗教内含的神圣性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排他性,引起社会冲突;宗教特有的群体性如果被人利用,就会带来对抗性,破坏安定团结。要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必须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分清性质,认清主要矛盾,坚持正确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三、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以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1.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2.教育法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体现。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校特别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

  3.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的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这里所指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登记备案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包括高校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机构中都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高校从事宗教活动

  我国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的法律法规对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里就包括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专门对留学生的宗教活动作出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5.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高校严禁从事宗教活动提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具体包括:严禁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严禁师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穿戴褐色罩袍、蒙面黑纱等宗教服饰和标识,严禁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严禁宗教教职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走上高校讲台。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师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教师要调离教师岗位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其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

  四、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自己遵守党规党纪。我们党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等于我们党信仰宗教,也不等于我们党允许党员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不能信仰宗教,党章和党内法规有相关规定。共青团员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应该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样不能信仰宗教。党员和团员违反了规定,应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1.《党章》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什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

  2.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明确规定。《统战工作条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党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要应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3.党员违反规定参与宗教活动要受到哪些处分?

  对于党员违反规定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等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行为性质及产生的影响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上只是党内的处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团员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要做一名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青年大学生,应该通过不断学习,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理性认识宗教,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团员信仰宗教,团的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依法打击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主办理,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历史上,中国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被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仍企图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我国尊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宗教活动,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活动。

  1.我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权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要确保我国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境内建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办事机构,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信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国家安全法》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对宗教活动做了规定,要求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尊重外国人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同时,我国严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影响我国宗教自主权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宗教活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发展宗教教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不得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和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得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3.高校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其目的是企图与我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颠覆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权。高校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点,要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师生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学习,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有关部门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核,严防境外组织和人员以经济合作、学术交流、国际会议、捐资助学、旅游等为掩护对师生进行宗教渗透;留学机构、有关学院(系)要加强对涉外活动和涉外人员的管理,对有宗教信仰的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要加强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宗教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要采取解聘、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宗教政策法规3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概括为八个一:

  ①提出一个宗教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②坚持一个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③明确一个基本定位: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

  ④抓好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⑤构建一个重大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⑥把握一条根本途径: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⑦破解一些重点难点:也就是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突出问题。

  ⑧强化一个根本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4、十九大对宗教工作是怎么部署的?

  答:十九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众性的特点,必须把宗教工作当成群众性工作来做,把能不能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7、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8、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含义是什么?

  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要使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体系。

  9、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包括哪五种关系?

  答: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0、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

  答:“宗教极端主义”是以宗教的名义,歪曲宗教教义,用极端思想、极端行为危害社会和谐、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认知体系和行为模式,具有欺骗性、排他性、暴力性等特征。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本质上不是宗教。

  11、宗教事务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规、规章?

  答:国务院行政法规2部: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

  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局令第9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局令第2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局令第3号)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局令第4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局令第5号)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局令第6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7号)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局令第8号)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052号)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慈善法》《文物保护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就宗教领域涉及的相关社会事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2、如何区分宗教与邪教?

  答:邪教不是宗教。宗教与邪教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13、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答:相同点:宗教和封建迷信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都是在有神论的思想基础上产生。

  不同点: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定的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宗教仪式、宗教活动以及入教手续,是一种文化现象。所有这些,封建迷信是无法比拟的。封建迷信一般是指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扶降神、测字圆梦、神水神药、消灾祈雨等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

  14、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宗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有: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含扩建、异地重建),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宗教院校审批,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等方面。依据职能划分,国家和省、市、县级分别承担不同的审批事项。宗教事务方面的备案事项主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注销,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跨县以上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天主教教职人员跨教区)。

  15、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性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16、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17、《宗教事务条例》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18、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经过的程序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19、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关于“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旨要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0、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开展哪些筹备工作?

  答: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称民间非营利组织)。要设立这类社会组织,筹备工作不仅包括“硬件”(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的筹备,还包括“软件”(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等)的筹备。就“硬件”的筹备来说,现实中就有各类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相应房屋建筑等;二是改扩建,指已有房屋建筑,但不完全适合用于集体宗教活动,需要改造;三是租用或借用房屋来开展宗教活动。就“软件”筹备来说,要物色宗教教职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筹措日常维护经费等。特别要说明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申请筹备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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