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精选三篇

2022-08-24 │ 责任书

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ān quán,通常指人没有危险。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觉难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精选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学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

各位家长:

暑假将至,为了深入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确保学生暑假期间的安全,我校在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上,特与学生及家长签定暑假期间学生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如下:

1、交通安全:不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骑自行车上路,教育子女外出走路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抢道、不搭肩行走,过路口时要小心;不攀爬、追逐机动车辆,不在马路上追逐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用电和消防安全:不让子女随意触摸电器设备,爬电线杆,教育子女不玩火或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3、人身安全:教育子女不做危险的游戏,如乱抛石头、土粒、杂物,拿弹弓、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嬉戏,不模仿电视节目中的危险动作。不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教育子女不到建筑工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地段、桥梁等处玩耍、逗留,不攀爬树木、楼房、围墙、桥栏等。外出时应向家人交待去向,如遇意外伤害、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学生私自到沟塘、河坝、水库去游泳,游泳须由家长陪同,注意雷雨天气,严防危险事故发生。

4、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子女在社会上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不围观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参与打架斗殴,不毁坏公物。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去网吧、电子游戏室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防止不良行为习惯的滋生。

5、卫生安全:加强卫生、饮食习惯教育,不让子女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教育子女不要随便购买不卫生的零食,严防食物中毒。督促学生要注意勤洗手,勤洗脸,勤洗澡,勤换衣,搞好个人卫生,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发现学生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6、此协议一式两份,盖章签字后一份交回学校,另一份家长自行保存。

希望您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在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学生能够安全愉快的度过暑假。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学校盖章:

镇中心小学

20__.7.1

注:本协议于20__年7月3日前签好字后将一份上交班主任。

第二篇: 学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

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我们将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遵守学校制定的一系列安全制度。我们承诺:

一、自觉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交通、饮食、用电、用煤气、防火、防骗、防盗、防抢、防暴、防溺水、防雷击、防疾病传染等安全教育,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孩子的校外管理,不让孩子进入不安全场所和不宜进入的场所。教育自己的孩子学习并遵守交通法规,上下学时不让孩子乘坐无牌、无证、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超载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与规定的社会车辆。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

四、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孩子的表率。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做合格家长。

五、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对孩子早恋、逃课、吸烟、赌博、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不良现象严加管束。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对子女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管理工作。

承诺人:__X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 学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级:

20__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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