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2024-02-17 │ 事业单位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之外的执行职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项目资金管理是当前事业单位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近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在做出改变和创新,当前的财务管理体质也做出了重要的变化,使得原本影响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因素出现改变,所以针对当前企事业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事业单位发展和提高。减少企事业单位受到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资金管理

所谓行政事业单位,即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主要职能为担任公益性生产、满足社会群体利益的组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其多带有政府性质,主要包括学校、医院等行业。因此在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多半是在社会公益性质出发,关注的也是社会效应,对于经济效应关注度较低,与其民营产业等有所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即是管理方法不科学,其次是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资金来说,缺少有效的管理。最后是财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改进方面,管理机制、预算控制及监督管控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有效的提高,只有在三方面做到有效提高,才能保证行政企业的财务提高。

 一、行政及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理合规性原则。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为合理合规性原则,在进行相关的项目资金流动时,事业单位要遵守相应原则,不可以进行违规操作,每一笔项目运行的资金都要符合该项目在过去、现在、未来的要求,符合实际,不可以超出实行标准,也不可以低于实行标准,达到合理。同时在项目资金的调动和管理中,要遵守管理规定,符合资金调动和使用的要求,避免违规操作的出现。(二)经济效益性原则。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虽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多以社会效益为主,但是同样需要保证其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项目资金的管理调动中,应遵守相关的管理原则,即是经济效益原则,对于经济效益原则来说,其需要遵守两个层次,首先是经济性,即是在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成本投入,控制资金的流出,达到性价比最高的目的。其次即是效益性,所谓效益性,即是考虑项目的经济回报,使其可以达到相关的项目标准,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三)把控性原则。在项目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企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全面把控原则,即是针对资金的流向,对其进行全面操控,减少实施分业务、分资金、分人员的安排,做到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容易提高资金的监管力度,达到效益管理的最大化。

二、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一)项目资金预算机制不合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来说,在进行资金申请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针对项目进行资金预算,但是在当前的项目进行中,其预算机制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即是运算机制不够精细化,审核预算部门没有将预算做到精细,导致下级部门对于每笔花销无法做到准确掌握和使用,出现使用金额超支问题。其次是审批制度不够完善,在拨款和审批的过程中,未对下级单位进行全面合理的调查,整体的预算编制不够细致。(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当前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是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低下,其主要的原因为针对项目资金,行政企业将其有多个部门负责,但是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案,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是有着资金的要求,同时各部门无法做到合理有效的沟通,使得行政单位无法对资金做到有效管理,导致项目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存在问题,无法满足资金的使用要求。(三)项目资金管理难以监督。对于当前的项目资金管理来说,当前的项目资金在通过申请后,其所关注的即是资金到位情况,而对于项目的成果而不做关注,导致项目出现较多的问题,无法保证项目的实施,因此针对项目资金管理,在完成申请任务后,需要进行项目资金的监管,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资金的动向,使其可以满足资金使用条件。同时加大了资金监管力度,有利于项目的实施,使得项目的质量和效果都得到提高。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在当前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效率,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结合当前财务制度的发展要求,提高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在预审、拨款、监督方面做到综合提高,使其可以全面发展,同时结合有效的管理个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保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效率水平。(二)健全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资金利用效率鉴于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机制不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在项目立项、申报阶段,可以通过完善支出管理机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实施阶段的支出管理机制。首先,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数据库,在项目数据库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的预算申报项目。规划后必须遵循项目申报和项目编制的原则,按照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价。之后,行政机关应逐步建立项目责任制,规范和完善项目支出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名称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姓名经费管理行政责任制度,通过明确相关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支出进行有效的管控。

四、总结

我们只有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力度,与时俱进,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的使用,为最终建立社会主义高效财政体系、加快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国强,潘松剑,吴春璇.高效廉洁新常态下中国政府管理会计体系构建[J].会计之友,2017(02).

[2]付佳.税收规避、商业信用融资和企业绩效[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7(02).

[3]陈维静.浅谈政府会计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类资产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24).

第2篇: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控制,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单位利益,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1、物品。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书籍,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设备维护,会议接待等所需物品。

2、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

二、采购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物品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每季度前10天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零星采购物品根据各站室临时需要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2、采购形式:①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工程按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交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②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和使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采购,同类单批超过5000元的需通过询价、磋商等形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必须公开进行,由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做好记录,签订的合同协议。同类单批不超过5000元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协商购买;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对所购的设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转账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四、使用管理

1、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书籍、印刷品,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的管理。

2、后勤负责办公家具、设备维修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管理。采购货物到单位后,经后勤负责人验收先入库后使用,固定资产由财务建立固定资产账,使用站室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使用。使用科室要加强管理、爱护公物、科学使用,由财务和后勤定期盘点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损坏的公物,视其情况给予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废旧物品,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报废,各站室不得擅自处理。

五、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采购结合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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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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